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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你的社保将有四大变化,快来看一下

文章来源:新华网    2019-04-11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资讯


新华网北京4月10日电(于子茹)最近,国家在社会保险领域出台多项新政策。这些新政策都是啥?快来看一下。

  养老金再涨5%左右

  人社部、财政部3月联合下发《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为2018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8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左右。预计将有1.18亿名退休人员受益。

  此次调整继续统一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同一地区各类退休人员调整标准基本一致;挂钩调整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使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多得养老金;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照顾。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3月25日公布意见,要求2019年底前实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那么,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会不会影响职工所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

  在3月25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金甫表示,原有的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只是在经办上改变了享受的渠道,但没有改变参保范围、没有改变生育保险设定的保障项目和支付水平。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的发展,生育保障只会越来越好,不会降低。

  上述意见明确要求,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核定调低社保缴费基数

  社保缴费基数将迎来大变动。3月2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核定调低社保缴费基数。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各地由过去依据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改为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使缴费基数降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省平均工资60%—300%之间自愿选择缴费基数。

  有专家表示,降低社保缴费基数,有利于减轻低收入者缴费负担,让更多低收入者交得起社保,享受社保待遇。同时,低收入者拿到手的工资也有望增加。

  5月1日起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其中明确: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目前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可降至16%。

  同时,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通过对《方案》实施效果的测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预计2019年全年可减轻养老保险缴费负担1900多亿元,可减轻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负担1100多亿元。三个险种合计,全年可减轻社保缴费负担3000多亿元。